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骆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5534.51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5534.5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收);

二、被告骆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骆婷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骆婷婷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43元,财产保全费3292元,上述合计1263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骆婷婷、***共同负担12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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