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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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腾空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3号之一404房,将房屋交付原告***。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3号之一404房的占有使用费(房屋建筑面积180.5平方米,按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所公布的同路段同类房屋对应的租金标准,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至被告***搬离上述房屋之日止,每月占有使用费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告***主张的15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