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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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 嵊泗县永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嵊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440.38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5541.33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0元,由原告***负担0.5元,被告嵊泗县永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