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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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苍溪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33289.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600元、护理费8602.4元、误工费9999.6元、残疾赔偿金49824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共计117315.6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01115.73元,由被告***承担4616.3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韩家荣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649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2365.66元、车损费580元、电动三轮车施救费700元,共计11200.5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806.07元,由被告***承担545.5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韩家荣自行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1543.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00元、护理费537.65元,共计2331.1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1762.55元,由被告***承担129.6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垫支的19927.9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垫支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垫付原告韩家荣电动三轮车施救费700元,原告韩家荣与被告就车损580元达成的一致意见,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被告***。经品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直接支付原告***77526.34元、原告韩家荣6998.26元(含案件受理费318.5元)、原告***1561.82元、被告***15597.93元(已品迭案件受理费318.5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韩家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韩家荣负担136.5元,被告***负担318.5元(已品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