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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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理赔款71641.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164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14元,被告***负担1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