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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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119424.23元、利息11923.34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19日罚息4760.67元、复利1119.29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119424.23元为基数,复利以11923.34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9.16‰上浮50%计算); 三、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桂D×××××车辆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