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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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3330.81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9月20日,利息为1384.58元,罚息为2657.53元,复利为190.74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抵押的鄂H×××××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