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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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222执924号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任海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海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任海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支付执行费279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通许县支行 账户名称:通许县人民法院 账号:95×××20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崔莹联系电话:0371-24935574本院地址:河南省通许县咸平大道邮编:4754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