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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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张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年息15.4%计付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武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