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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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吉市新义农农资经销部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625执恢314号 卢小伟、刘爱平、卢钦良、屈桂英: 我院受理的你与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豫162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07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2020)豫162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院将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请将案款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新华路分理处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61 特此通知 执行员:王宁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罗先强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