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昌吉市新义农农资经销部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625执恢314号

卢小伟、刘爱平、卢钦良、屈桂英:

我院受理的你与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豫162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07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2020)豫162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院将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请将案款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新华路分理处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61

特此通知

执行员:王宁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罗先强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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