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扣除应抵扣的利息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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