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524执598号

被执行人:胡建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追收胡建明应缴纳诉讼费一案,应收诉讼费的金额为1525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胡建明应缴纳的本案诉讼费1525元已执行到位。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白光强

书记员:谢杨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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