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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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本院(2018)冀112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本院(2018)冀112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审原告***88.7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911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8382元,由原审被告***承担10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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