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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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8)冀112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本院(2018)冀112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审原告***88.7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911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8382元,由原审被告***承担10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