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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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嘉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1执恢96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嘉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永信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嘉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041496.4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长春嘉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39258.39元,被执行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执行费4989.00元,被执行人长春嘉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