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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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市盛世百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款657,920元,律师费10,000元; 二、被告***、***、***就上述债务向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违约金71,792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6元,由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349元,由许昌市盛世百文有限公司、***、***、***负担11,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