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优耕山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优耕山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十万元(¥100000.00)及利息(从2017年2月25日起以十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以十万元为本金,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贵州优耕山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则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