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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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