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鸿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宁波北仑鸿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56800元; 二、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宁波北仑鸿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相应利息损失2164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三、驳回宁波北仑鸿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宁波北仑鸿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7元,由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