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慈溪市周巷红岩电子配件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已经交付的房屋租金121333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12133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7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