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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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6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31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