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7,450.14元(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1年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对第一、二、三项所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