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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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20)陕0824执3696号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结案报告 (2020)陕0824执3696号 折某某、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4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过户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彦文、靖边县天宇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