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借款本金197479.39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9.61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4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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