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廖峥玫借款本金78522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12046元(借款利息按如下计算:1、以22222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月8日,共计170072元;2、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月8日,共计128267元;3、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月8日,共计13707元),合计1097266元,扣减被告***已偿还的8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97266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月9日起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廖峥玫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廖峥玫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7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379元,合计97176元,由原告***、廖峥玫负担55617元,由被告***负担41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