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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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英杰(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爱乐英杰(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签订的《爱乐会员服务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解除; 二、被告爱乐英杰(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课程费二万三千七百零六元二角; 三、被告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爱乐英杰(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课程费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元,由被告爱乐英杰(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爱乐英杰(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