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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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62543.71元,并支付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5%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375元,已交纳;由***负担6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468元,已交纳;由***负担6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