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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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 常州市联谊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仙桃市支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金属集团材料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常州市联谊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常州市联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 涛 人民陪审员 黄志刚 人民陪审员 孙志波 二O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戴倩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