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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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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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庆丰、***、白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万向集团有限公司因处理河南省林鑫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而实际支出的超过约定的款项1681.2856万元、律师费3万元、审计费25万元,共计1709.2856万元。 二、被告刘晓雨、杨林会对被告刘庆丰、***、白勇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万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477元,由被告刘庆丰、***、白勇军、刘晓雨、杨林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