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从2017年2月6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含被告已支付的800元利息);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追偿;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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