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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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0.0元,执行费30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五、被执行人***拆除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228号四季花城小区3栋1层14号店铺内的保鲜库(冷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04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