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203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84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6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