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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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2,6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2,66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保全费1,533元,合计3,703元,由原告***负担3,106元,由被告***负担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