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安市闫家店乡洗甲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304940.06元。 二、被告迁安市闫家店乡洗甲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49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1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4.0元,减半收取计2,937.0元,由被告迁安市闫家店乡洗甲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