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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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745240.22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588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120.01元,被告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4761.95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44761.95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