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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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包括实体商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央电视台及其公众平台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意大利”、“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带有虚假宣传性质的广告语,并停止通过“辐射,硬度,吸水率,防污性、抗折度、色差、质地、加工难度、供货状况”等方面对大理石瓷砖与天然大理石之间进行不当对比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的虚假宣传广告宣传语及实体门店装潢,并停止使用通过“色差、瑕疵、抗污性、吸水率、硬度”等方面对大理石瓷砖与天然大理石之间进行不当对比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广告宣传语及门店装潢; 三、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官方网站及《厦门日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内容由本院审核(官方网站的致歉声明至少维持一周,如果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拒不不履行本项判决义务,本院将在《厦门日报》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四、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给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元; 五、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六、驳回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3元,由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