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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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执388号 任永: 关于原告惠州大亚湾张运来副食小店与被告任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0)粤13民终4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就案件受理费部分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28元由原告负担850.2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被上诉人任永负担。 因被上诉人任永未主动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任永欠缴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的内容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关于原告惠州大亚湾张运来副食小店与被告任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1391执2265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粤13民终45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任永应向惠州市大亚湾张运来副食小店赔偿12000元。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永已主动向该院支付了全部执行款1262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82.5元、案款120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 故,本案被执行人任永已于本案立案执行前主动履行完毕本院(2020)粤13民终4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的内容。因此,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同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任永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