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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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信用卡拖欠本金13405.67元、利息857.47元、违约金578.22元,合计14841.36元及支付从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上述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