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信用卡拖欠本金13405.67元、利息857.47元、违约金578.22元,合计14841.36元及支付从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上述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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