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356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00元、营养费2970.00元,合计66439.98元中的10000.00元(已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残疾赔偿金63640.00元、误工费8514.00元、护理费17850.24元、交通费800.00元、鉴定费1000.00元,器具费160.00、合计96964.2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施救费240.00元、修车费1000.00元,合计1240.00元;

四、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第一项不足部分56439.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219.00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求。

案件受理费3663.00元,减半收取1832.00元,被告***负担.剩余1831.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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