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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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4745.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