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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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誉美厨卫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台山市誉美厨卫制品有限公司返还模具定金428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台山市誉美厨卫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支付模具款107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75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台山市誉美厨卫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为4000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反诉费4172元由原告台山市誉美厨卫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该款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已预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支付,本院不另收退);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负担4052元(该款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