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的《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于2020年6月16日解除。

二、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设备从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搬离。

三、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款193600元、违约金87400元、钛板款13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2305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54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560元(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

裁判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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