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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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腾空并返还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村蟾蜍石自然村沙太路102房(现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蟾蜍石沙太北路250号102房)【宅基地使用证:穗同字第NO.0037592号】;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1800元/月租金标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57.5元,由被告***负担51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