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霸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霸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50万元,并自2016年7月12日起以所欠原告霸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6月28日;

二、被告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29日起以所欠原告霸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2017年8月9日;

三、被告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9日起以所欠原告霸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还清之日。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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