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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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案号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裁判主文

一、被告杨建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宁县祥瑞租赁站租赁费5000元、利息1588元,合计:6588元;

二、被告杨建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宁县祥瑞租赁站钢管租赁费5000元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22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4月7日计算至租赁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建超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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