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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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贷款本金384442.72元及截止到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罚息57327.3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384442.72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并按照年利率7.125%的1.5倍计算罚息;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台安县台安镇胜利路北兴园综合楼南十四户(第十九、二十开间)(房权证号为:台安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