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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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和聚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和聚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尚欠的租金9850.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850.65元为基数按2020年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63元,被告贵州和聚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