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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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区张廷兴汽车维修服务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 东莞市幸好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东莞市幸好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云霄县阿勇汽车维修服务部支付车辆施救费、维修费合计16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元,由***、东莞市幸好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