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计息方式为: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金1万元,按月利率利率9.247917‰计算利息;2016年3月26日至还清之日止,本金1万元,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2015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6日止,本金2万元,按照月利率9.247917‰计算利息;2017年3月26日至还清之日止,本金2万元,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缓交),由被告***负担。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