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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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27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高屹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闫肃。被执行人:刘冬。被执行人:刘虎。被执行人:王银喜。被执行人:罗光。被执行人:白东明。被执行人:班建国。被执行人:闫巍花。被执行人:塔拉。被执行人:高荣飞。被执行人:乌兰。被执行人:闫京。被执行人:刘凤云。被执行人:闫江。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肃、王银喜、班建国、闫京、高荣飞、刘虎、罗光、塔拉、白东明、闫江、刘冬、闫巍花、刘凤云、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2018)内0627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元,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肃、王银喜、班建国、闫京、高荣飞、刘虎、罗光、塔拉、白东明、闫江、刘冬、闫巍花、刘凤云、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2018)内0627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4234451.52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2020年11月17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1.2020年1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2.2020年1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罗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3.2020年1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高荣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4.2020年1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5.2020年1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刘冬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6.2020年12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刘冬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7.2020年12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白东明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8.2020年12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公积金账户;9.2021年1月7日划拨被执行人乌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元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10.2021年1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乌兰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元;11.2021年1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刘冬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元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实现***元债权。

尚有***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查封被执行人刘冬房产并非申请执行人抵押物,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鉴于上述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令志审判员贺海燕审判员王世雄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张龙

书记员王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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