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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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1709号 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书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立国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玉坤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